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是什么?
我家人被羁押了,我想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呢?具体有哪些条件和要求?我希望能清楚这些内容,看是否符合申请的标准,让家人能早点有个好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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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简单来说,就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院对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他们进行审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形时,就可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首先是证据和事实方面,如果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或者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比如说,原本指控犯罪嫌疑人盗窃的关键证人改变了证词,导致证据链出现重大缺失,这种情况下就可能符合审查条件。 其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情况。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又或者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再者是悔罪表现和社会危险性方面。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且有悔罪表现,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就可以认为社会危险性已经降低,有审查的必要。例如犯罪嫌疑人盗窃后主动归还了财物,并向被害人道歉取得谅解,就可能满足这一条件。 此外,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或者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等情况,也可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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