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取保候审有什么区别?
我因为一些法律上的事儿,涉及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比如在适用情况、申请流程、法律效果这些方面,想了解下两者之间具体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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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和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存在着诸多区别。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简单来说,就是看看已经被逮捕关押的人,有没有必要继续关着。这个审查一般是由检察院主导进行的,主要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证据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例如,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后有立功表现,或者案件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其社会危险性降低,此时就可能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主动申请。 总的来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对已羁押状态的一种审查和评估机制,而取保候审是一种具体的强制措施,二者在适用目的、申请主体、适用条件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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