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员工辞职有哪些赔偿?


当公司破产时,员工辞职所涉及的赔偿问题,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破产”这个概念,在法律层面,公司破产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终止经营并进行债务清理的一种法律状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意味着,当公司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员工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而不是单纯辞职的情形。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会按照一定顺序进行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也就是说,员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在破产财产清偿中处于优先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在公司破产宣告前主动辞职,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获得上述因公司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的。主动辞职一般只有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等特定情形下,员工才能获得经济补偿。所以,员工在公司破产时要根据自身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自己是否能获得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