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是哪两种人?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两种对象。
第一种对象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危害国家安全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背叛国家、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严重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剥夺这类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能够防止他们利用政治权利继续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例如,某些人妄图分裂国家,煽动群众对抗政府,他们的行为就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必然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种对象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涵盖了多种类型,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司法机关会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对犯罪分子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比如,一个犯罪分子实施了多次抢劫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就可能会考虑对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以惩戒其犯罪行为,同时也为了防止其在服刑期满后利用政治权利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此外,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因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剥夺他们政治权利终身,一方面是对其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制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他们的一些政治权利,如著作权等在其死后可能被他人利用来进行不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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