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是什么?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被取保候审人在这期间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在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配合调查或审判时能够及时找到他们。例如,犯罪嫌疑人张三被取保候审在A市,如果他想去B市出差,就必须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前往。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因为司法机关需要通过这些信息与被取保候审人保持联系,如果信息发生变化而不及时报告,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比如李四取保候审期间换了工作,新的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都变了,他就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这些变动情况告知执行机关。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在司法机关传讯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接受讯问等。这是取保候审制度的基本要求,如果不及时到案,可能会被认为违反规定,面临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等后果。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人不能通过威胁、利诱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让证人作伪证。比如王五不能去威胁证人赵六,让他不要在法庭上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话。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查明,破坏司法公正。例如,孙七不能销毁与案件有关的书证,也不能和其他犯罪嫌疑人商量好统一口径来欺骗司法机关。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这些规定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的特殊要求,被取保候审人也必须严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