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查明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那么,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哪些规定呢? 首先,鉴定人有按时出庭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这就要求鉴定人在接到法院通知后,必须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出庭。这是因为庭审是一个有严格时间安排的程序,如果鉴定人不能按时出庭,可能会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例如,在一些涉及复杂专业知识的案件中,鉴定人的出庭对于法官和当事人理解鉴定意见至关重要。如果鉴定人无故缺席,可能会使庭审陷入停滞,浪费司法资源。 其次,鉴定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意见,不得作虚假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民事诉讼中,作虚假陈述也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鉴定人必须基于科学的方法、客观的事实和专业的知识进行鉴定,并在出庭时如实陈述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果。比如在医疗事故鉴定中,鉴定人要如实说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情况。 再者,鉴定人有接受询问的义务。在法庭上,当事人和法官有权对鉴定人进行询问,鉴定人应当接受并如实回答。这有助于法庭进一步了解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可以就鉴定的方法、过程、依据等方面提出疑问,鉴定人需要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解答,使法官和当事人能够理解鉴定意见。例如,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涉及专业技术的鉴定意见,当事人可能对鉴定的标准和方法存在疑问,鉴定人应当耐心解答,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利。 另外,鉴定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案件的相关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应当予以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鉴定人不得将在鉴定过程中知悉的秘密和隐私泄露给他人,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中,鉴定人要严格保守商业秘密,防止商业秘密的泄露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综上所述,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障鉴定人能够公正、客观地履行职责,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