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监视居住人有哪些义务?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被监视居住人需要履行一系列义务,这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另一种是在其无固定住处时,由执行机关指定的居所。这就好比你被要求待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没有得到允许不能出去。这是为了防止被监视居住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其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也就是说,除了家里人以及你请的律师,你如果想和其他人见面或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联系,都需要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被监视居住人与外界串供或者传递不利于案件侦查的信息。 再者,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这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司法机关在需要询问被监视居住人有关案件情况时,被监视居住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调查。这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能够顺利推进的必要要求。 另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监视居住人不能通过威胁、引诱、贿赂等手段阻止证人作证或者让证人作伪证。证人证言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非常重要,干扰证人作证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案件的正常处理。 最后,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人要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故意破坏、更改证据,也不能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串通,统一口径,对抗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 如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所以,被监视居住人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义务,避免给自己带来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