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管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我前段时间让朋友帮我保管一批货物,现在有点担心朋友在保管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问题。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保管人在保管物品期间应该承担哪些义务呢?比如在保管方式、物品安全等方面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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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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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是指基于保管合同或其他法定事由,对他人交付的物品进行保管的人。在保管关系中,保管人需要承担一系列的义务,以保障寄存人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保管人应承担的主要义务。 首先是妥善保管义务。这是保管人最核心的义务。保管人需要像对待自己的物品一样,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来保管寄存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例如,如果寄存的是易腐食品,保管人就需要将其放在合适的温度环境下保存;如果寄存的是贵重物品,保管人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其次是专属保管义务。一般情况下,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保管物始终处于寄存人所信任的保管人控制之下,避免因第三人保管不善而导致物品受损。 再者是不得使用保管物的义务。保管人只能对保管物进行保管,而不能擅自使用。除非经过寄存人同意或者是为了保管的需要而必须使用,否则保管人使用保管物就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管人擅自使用保管物,给寄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后是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在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保管人应当及时返还保管物及其孳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最后是危险通知义务。当保管物出现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保全、执行等措施,或者保管物自身发生危险可能导致毁损、灭失等情况时,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这样可以让寄存人及时了解保管物的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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