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需要履行多方面的义务。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或工作条件的义务。如果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那么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提供合格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五条规定,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比如,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制作一批家具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木材,定作人就需要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木材,否则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进行更换等。 其次是协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规定,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在装修工程中,定作人需要为承揽人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水电等条件,以便承揽人顺利完成工作。 再者是受领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后,定作人应及时受领工作成果。如果定作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最后是支付报酬的义务。这是定作人最主要的义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定作人委托承揽人制作一个手工艺品,约定完工后支付报酬,那么在承揽人交付手工艺品时,定作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总之,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需要切实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