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有哪些义务?
我最近打算卖一批货物给别人,但是不太清楚自己作为出卖人有什么义务。比如货物交付时间、质量保证方面,我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呢?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免在交易中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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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交易里,出卖人也就是卖东西的一方,需要承担一些法定的义务。首先是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通俗来讲,就是把要卖的东西交给买东西的人。交付标的物包括实际交付和拟制交付。实际交付就是直接把东西交到对方手上;拟制交付则是通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像仓单、提单等,来完成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其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这意味着不仅要把东西给对方,还要让对方真正拥有这个东西的所有权。比如卖房子,不仅要把房子交给买家住,还要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把房子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家。《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瑕疵担保义务,这又分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就是保证所卖的东西质量没问题,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该类物品通常的质量标准。如果东西有质量问题,买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要保证所卖的东西没有权利上的瑕疵,比如没有被抵押、查封等情况。如果因为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出卖人还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比如在交付货物时,要及时通知买家接收;对于在交易过程中知悉的买家的商业秘密等要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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