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我和一家仓储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把货物存放在他们那里。但我不知道作为存货人,我需要承担哪些义务。比如,是不是要按时支付仓储费,货物有问题要提前告知吗?我想了解清楚自己在合同里的义务,避免之后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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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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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义务,以下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说明义务。存货人如果交付的仓储物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就应当向保管人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且提供有关资料。这是因为这些特殊物品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如果保管人不了解其性质和相关资料,可能无法采取正确的保管措施,从而引发安全事故或者导致物品损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其次是支付仓储费的义务。仓储费是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的报酬,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这是存货人最基本的义务之一。如果存货人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保管人有权留置仓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仓储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不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对仓储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再者是提取仓储物的义务。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取仓储物。如果逾期提取,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当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此外,在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时,存货人有提供验收资料的义务。如果存货人不能提供必要的验收资料,保管人无法对仓储物进行准确验收,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存货人需要承担相应后果。存货人在仓储合同中承担着多方面的义务,了解并履行这些义务,有助于保障仓储合同的顺利履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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