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构成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


在探讨本案究竟构成妨害作证罪还是保险诈骗共同犯罪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这两个罪名的定义。 妨害作证罪,指的是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干扰证人正常作证或者让证人提供虚假的证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保险诈骗活动的行为。保险诈骗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的情形和相应刑罚,而对于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区分这两个罪名,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地为了干扰司法活动,让证人作伪证,而没有与保险诈骗的实行犯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的故意和行为,那么更倾向于认定为妨害作证罪。例如,只是为了掩盖其他事情,指使证人在保险理赔调查中作伪证,但没有参与到保险诈骗的策划、实施等环节。 然而,如果行为人不仅指使他人作伪证,而且与保险诈骗的实行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在保险诈骗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参与了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等行为,那么就可能构成保险诈骗共同犯罪。比如,与投保人合谋,通过指使证人作伪证来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况下,他们具有共同的非法获取保险金的故意和行为。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与其他犯罪人的关系等,来准确认定罪名。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定罪量刑。总之,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犯罪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