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旧的行政处罚法中不予处罚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了一个行政处罚的事儿,有人跟我说旧的行政处罚法里有不予处罚的规定。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问问在旧的行政处罚法里,到底哪些情况是可以不予处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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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旧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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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修正版,该法2021年修订实施)对不予处罚作出了相关规定。 首先,从责任能力的角度来看,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这是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在认知和心理发展上还不够成熟,缺乏对自己行为的充分理解和控制能力,所以不适合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就是该法第二十五条。 其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这是考虑到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无法正常认知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不具备承担行政处罚责任的能力,相关规定在第二十六条。 再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里强调了违法行为的轻微性、当事人的纠正及时性以及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这几个要素。也就是说,如果违法情节本身不严重,而且当事人发现后马上就改正了,也没有对他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就不用给予行政处罚,这在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体现。 最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体现了行政处罚的时效性原则,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也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长期困扰,此为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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