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预备、未遂、终止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就是指行为人在有能力履行特定义务的情况下,却故意不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简单来说,就是你有责任去做一件事,能做却不做,造成了不好的后果,这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那么,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预备、未遂和终止的情况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对于犯罪预备,它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不作为犯罪中,通常很难存在典型的预备形态。因为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不履行特定义务,而不是像作为犯罪那样去积极地准备实施犯罪的工具或创造条件。不过,在理论上,如果行为人有一些准备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为了逃避履行义务而故意销毁相关证据、制造不在场证明等,从极端意义上可以认为有类似预备的表现,但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关于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在不作为犯罪中,是否存在未遂需要看不作为的行为是否已经开始,并且是否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负有救助义务的人开始不救助,但中途因为他人介入进行了救助,从而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存在未遂的情形。我国《刑法》虽然没有针对不作为犯罪未遂作出特别规定,但根据总则中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对于已经着手实施不作为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依然可以按照犯罪未遂来处理。 犯罪终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不作为犯罪中,犯罪终止是比较容易存在的。如果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主动放弃原来不履行义务的意图,并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可以认定为犯罪终止。例如,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原本打算遗弃孩子,但在遗弃过程中良心发现,将孩子接回并履行抚养义务,这就属于不作为犯罪的终止。依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