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有什么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明确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定义。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这里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这个标准,就会被认定为醉酒驾驶,进而可能构成犯罪。这是基于刑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这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次,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会从重处罚。比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这些情形的规定,是考虑到醉酒驾驶在不同情况下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同,对于情节更严重的给予更严厉的处罚,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原则。 再者,关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这是为了保证对醉酒驾驶行为认定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 另外,还规定了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这一系列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意见还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管辖、证据收集、鉴定等方面都做了相应的规定,以确保此类案件能够得到准确、公正的处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