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改变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之前立了一份书面遗嘱,可最近我跟家人口头说了改变遗嘱的事。现在我有点担心,不知道这样口头改变有没有效力。我想了解下,在法律上,口头改变遗嘱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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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口头改变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之前,我们先来明确遗嘱的概念。遗嘱是遗嘱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具有严格的法定形式要求,这是为了确保遗嘱能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同时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遗嘱形式都有其特定的形式要件。比如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 对于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意味着,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并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法定形式立遗嘱时,口头遗嘱就失去了效力。 而如果是要改变之前已经订立的遗嘱,同样要遵循法定的形式要求。仅仅通过口头方式改变遗嘱,一般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这种方式无法保证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真实、稳定的意愿表达,也不符合法律对遗嘱形式的严格规定。 举例来说,如果遗嘱人之前立下了一份自书遗嘱,之后只是口头告诉家人要改变遗嘱内容,但没有按照法定的遗嘱形式重新订立遗嘱,那么当遗嘱人去世后,仍然会按照之前合法有效的自书遗嘱来处理遗产。所以,为了确保遗嘱改变的法律效力,建议遗嘱人按照法定的遗嘱形式,如重新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来明确表达自己的新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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