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婚外情人分手索要赔偿是否合理?

我和情人婚外情一段时间后想分手,可情人却向我索要赔偿。我不清楚从法律角度看,他/她这样的要求合不合理,也不知道自己有没有义务给他/她这笔赔偿,想了解下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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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婚外情人分手索要赔偿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几个相关的法律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要符合公序良俗原则,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婚外情本身是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因为它破坏了合法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 从《民法典》的角度来说,《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婚外情人单纯以分手为由索要赔偿,这种赔偿请求在法律上通常是缺乏依据的。因为这种基于婚外情的所谓“赔偿”并非是基于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例如,双方之间并没有因为合同、侵权等法定的事由产生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一方在婚外情期间对另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像身体伤害、名誉损害等,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是可以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另一方的损失,那么被侵权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此外,如果在婚外情期间,一方以赠与的方式给予了另一方财物,之后又想索回,这种情况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赠与行为是基于违背公序良俗的目的,比如为了维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而赠与,那么在一定条件下,赠与方的配偶可以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要求返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大额财产,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婚外情人单纯分手索要赔偿是不合理且缺乏法律依据的,但如果存在侵权等法定情形,则可能涉及合理的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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