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的财物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最近遇到个麻烦事,我发现另一半在外面有情人,还给对方不少财物。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对这些给出去的财物是怎么认定的?是能全部要回来,还是只能要回一部分?我不太懂法律这方面规定,希望能有人给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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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对于婚外情期间给予情人财物的认定,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是夫妻财产制的不同情况。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如果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无需征得配偶同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等其他关系,一般属于赠与行为。一旦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赠与行为完成,赠与人事后通常无权请求返还。 而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财产,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按照民法一般原理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所以,夫或妻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婚外情人,未经对方同意或未取得对方默认,该行为无效,婚外情人取得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另外,在返还财产范围上,还要看“第三者”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如果“第三者”不知情人已有配偶而接受财物,主观是善意的,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消耗掉的财物可不返还。要是“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主观具有恶意,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即便财物不存在了,返还义务也不能免除。如果“第三者”接受财物时不知情,后来知情了,则根据知情时间界定,返还利益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相关概念: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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