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的顺序是怎样的?


在探讨破产清算后质押物清偿顺序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质押物和破产清算的概念。质押物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破产清算是指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质押物的清偿顺序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质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特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质押权人对于质押物享有别除权,可以不参与破产财产的一般分配,而对质押物进行单独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明确了质押权人在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地位。例如,甲企业将一批设备质押给乙银行以获取贷款,后来甲企业破产。在破产清算时,乙银行就有权对该批质押设备进行处置,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 如果质押物的价值超过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归入破产财产,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分配。《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而如果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在有担保债权之后,在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总之,在破产清算中,质押物的清偿顺序遵循担保物权优先受偿的原则,但也会根据质押物价值与债权数额的关系,结合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进行综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