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在了解外省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离婚主要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它们在外省办理的规定和流程有所不同。 首先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双方想要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在外省办理离婚手续,通常是不可以的,必须回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办理。办理协议离婚时,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第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第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第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第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次是诉讼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在外省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明,那么可以在外省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诉讼离婚的流程一般如下:第一,起诉。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二,立案。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第三,调解。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有三种结果: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第四,审理与判决。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