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范围经营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我公司存在超范围经营的情况,取得了相关专用发票。现在不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超范围经营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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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超范围经营”和“进项税额转出”这两个概念。超范围经营,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开展了超出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范围的业务活动。而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但由于某些原因,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了,需要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中转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从这些规定来看,并没有直接提及超范围经营专用发票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超范围经营本身并不是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定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依据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条件。如果超范围经营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合法合规的,并且符合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规定,比如发票的开具符合要求、业务与生产经营相关等,那么通常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然而,如果超范围经营涉及到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虚开发票、骗取税收优惠等,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就可能需要转出,并且企业还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企业在遇到超范围经营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时,应该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如果对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存在疑问,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以获得准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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