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哪些赔偿责任?
在法律领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当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特定的物或者场所具有管理和控制的权利时,也相应地承担着一定的责任。一旦因为他们的疏忽或者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概念。所有人就是对物品或者不动产拥有所有权的人,比如房子的主人、车辆的车主等。而管理人则是指根据所有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管理的人,像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的管理、仓库管理员对仓库货物的管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就意味着,如果建筑物上的广告牌掉落砸伤了人,广告牌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话,就要对伤者进行赔偿。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 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表明,作为建筑物的管理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等危险情况的发生,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再比如,在公共场所,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商场的地面有水渍没有及时清理,导致顾客滑倒受伤,商场的管理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主要基于他们对物或者场所的管理和控制义务。当他们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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