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投标保证金利息归谁所有?

我参加了一个项目的投标,缴纳了投标保证金。现在项目结束,保证金退还了,我发现里面包含了利息。我不太清楚这部分利息到底该归我,还是归招标方,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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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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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其主要作用是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等。而投标保证金利息则是这部分保证金在存放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投标保证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 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的财产,只是在投标期间交由招标人保管。所以,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利息应当归投标人所有。因为保证金的所有权属于投标人,其产生的利息作为法定孳息,自然也应归属投标人。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也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也从侧面说明了投标保证金利息一般是归投标人的。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利息的归属,那么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时,就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给投标人。 不过,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了投标保证金利息的归属,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因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是一种要约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则是一种要约行为,一旦投标人中标,就意味着双方达成了合同关系。所以,当招标文件中有关于利息归属的约定时,双方都应当遵守。 总之,在确定投标保证金利息归属时,首先要看招标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原则,利息通常应归投标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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