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签了一份买卖合同,里面提到了所有权保留。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法律上对于买卖合同中的所有权保留有啥规定。我就想弄明白,这个所有权保留在法律层面是怎么界定的,对我有啥影响,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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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有权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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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里,所有权保留是一项重要的制度。简单来说,所有权保留就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虽然把货物交付给了买方,但在一定条件达成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卖方所有。这是一种保障卖方权益的方式,在买方未履行完合同义务时,卖方可以通过保留所有权来降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 从适用范围来看,所有权保留主要适用于动产买卖。因为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通常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一般不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制度。 当买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时,卖方就有权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卖方可以要求买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若买方仍然不履行,卖方可以取回标的物。不过,卖方取回标的物后,并不是说就完全拥有了该标的物的处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规定,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回赎标的物,那么买方仍然可以重新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此外,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如果买方将标的物转让给了第三人,这就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问题。若第三人是善意的,且不知道该标的物存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未经登记的所有权保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此时善意第三人可能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卖方只能向买方主张违约责任。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所有权保留制度对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卖方而言,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货款的收回;对于买方来说,在未完全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就可以占有和使用标的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和商业活动的开展。但在运用这一制度时,买卖双方都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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