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机关有哪些情形和处理方式?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在我国,假释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而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虽然这里说的是减刑程序,但假释程序与之类似,即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定。 假释机关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及相应处理方式: 第一,符合假释条件。当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执行机关会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会裁定予以假释。例如,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服刑五年后,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监狱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裁定甲假释。 第二,不符合假释条件。如果犯罪分子不符合上述的假释条件,比如在服刑期间违反监规,或者没有达到法定的执行刑期等,法院会裁定不予假释。比如乙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服刑三年时申请假释,由于未达到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条件,法院会裁定不予假释。 第三,发现新罪或漏罪。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或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丙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发现之前还有一起诈骗罪未被判决,此时就要撤销假释,对新发现的诈骗罪和之前的罪进行并罚。 第四,违反假释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比如丁在假释考验期内,未经监督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了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