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有哪些规定?
我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符合假释条件准备申请。我想了解下,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是固定的期限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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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限是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对于有期徒刑而言,它的假释考验期限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简单来说,如果一个人被判处了10年有期徒刑,在服刑5年后获得了假释,那么他的假释考验期限就是剩下未执行的5年刑期。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分子在剩余刑期内仍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促使其真正改过自新,顺利回归社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罪分子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考验期限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犯罪分子遵守规定,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相反,如果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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