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产继承?


办理房产继承,通常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这一步是为了确认被继承人已经离世,这是房产继承的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也确认了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 接着,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这里分两种继承情况: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需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是遗嘱继承,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一般暂不予采纳)。这是因为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较高,能最大程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之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这一步就是将房产的所有权正式转移到继承人名下。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地产管理机关说明理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视情况予以办理。 相关概念: 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定继承权, 遗嘱继承权和协议继承权等国家法律所承认的继承权, 对继承死者生前私有财产者, 进行身份确定, 材料核实等一系列工作后, 所出具的公证书。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