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检察院会不起诉吗?

我和别人有点纠纷,动手打伤了对方,事后我积极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书。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我想问下,这种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检察院会不会不起诉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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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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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被害人谅解后,检察院是否不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法律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对于法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法定情形,即使没有取得被害人谅解,检察院也会不起诉。 而酌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一个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犯罪情节本身比较轻微,又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院是有可能基于这种从宽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比如一些轻微的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院综合全案情况,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就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与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关系不大。 所以,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不必然导致检察院不起诉,但它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情节,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会增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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