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是否一定要谅解书?
我涉及一起案件,现在案件到了检察院阶段。听说如果有谅解书,检察院可能不起诉。我想知道,检察院不起诉是不是一定要有谅解书才行?没有谅解书就不能不起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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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并不一定需要谅解书。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不起诉。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根本不需要考虑谅解书的问题,检察院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是指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然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但不是必要条件。即使没有谅解书,如果犯罪情节确实轻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情况下,与是否有谅解书没有关系,关键在于证据是否充分。 综上所述,谅解书可能会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是检察院不起诉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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