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是否可以撤案?


在探讨检察院不起诉是否可以撤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一些法律概念。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几种不同类型的不起诉情形,不同情形下对于撤案的处理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也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法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由于从法律上就认定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因为既然检察院都确定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属于法定免责情形,继续保留案件也就没有意义了。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情况下,虽然犯罪情节轻微,但毕竟还是存在一定的犯罪行为。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撤案,但通常不会强制要求撤案。因为即使检察院不起诉,也不排除以后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还会有进一步的处理。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这种情形下,公安机关也应当撤案。因为经过两次补充侦查都无法达到起诉标准,说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继续保留案件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检察院不起诉是否可以撤案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的不起诉类型来确定。但总体而言,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时,公安机关通常会撤案;酌定不起诉时,撤案与否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