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涉及一个案子,听说检察院可能会不起诉。我不太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想知道具体的条件是什么,好心里有个底,看看我的情况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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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不起诉的几种情形。首先是法定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当出现这些情况时,检察院必须不起诉。 其次是酌定不起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来判断是否不起诉。 还有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经过补充侦查后还是证据不足,就会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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