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有哪些参与权?

我家房子最近要被征收了,我不太清楚在整个房屋征收过程中,我们被征收人能有哪些参与的权利。比如在征收方案制定、评估环节这些方面,我们能不能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决策呢?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的权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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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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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拥有多方面的参与权,这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参与权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知情权,这是参与权的基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也就是说,被征收人有权知晓征收补偿方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政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这些信息公之于众,让被征收人有足够的时间了解情况。 其次是发表意见权。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阶段,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如书面意见、听证会等,对方案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这表明,被征收人的意见是具有影响力的,政府需要重视并根据合理的意见对方案进行调整。 再者是评估机构选择权。依据该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被征收人有权参与到评估机构的选择过程中,选择出公正、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公平合理。 另外,在补偿协议签订方面,被征收人也是重要的参与方。补偿协议的内容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被征收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平等协商,争取最符合自身利益的补偿协议。 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不服,还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保障其在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享有知情权、发表意见权、评估机构选择权、补偿协议协商权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多项参与权。这些权利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被征收人应当充分了解并积极行使这些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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