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权是怎样的?


在法院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处分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简单来说,当事人处分权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进行支配和处置的权利。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为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行使处分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基础。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的处分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自主决定是否放弃、变更自己的实体权利主张。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的调解中,原告原本要求被告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但在调解过程中,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原告可以自主决定降低违约金的数额,只要求被告支付5万元。又或者在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可以选择放弃对部分赔偿项目的主张,这都是当事人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体现。 另一方面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当事人可以决定是否申请调解、是否接受调解方案、是否撤回起诉等。比如,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进行调解;如果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认为调解方案不符合自己的利益,也有权拒绝接受该方案,要求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再如,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如果认为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还可以依法申请再审,这也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处分的一种方式。 然而,当事人的处分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这种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法院是不会认可的。例如,在涉及环境污染的案件调解中,当事人不能通过调解协议免除污染企业应当承担的治理责任,因为这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当事人在法院调解中享有广泛的处分权,但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以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