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也叫劳动纠纷。要搞清楚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有哪些,我们可以从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最常见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就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用人单位则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像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表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劳动争议中最基本的当事人。
在一些情况下,工会也可能成为劳动争议的相关当事人。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当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在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支持和帮助职工维权,如果因此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工会就会成为劳动争议中的一方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涉及劳务派遣的劳动争议中也会成为当事人。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也就是说,当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这两方都要作为当事人参与到争议处理中来。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在劳务派遣情形下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了解这些当事人的范围,有助于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明确谁应该参与到争议解决的过程中,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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