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下企业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是谁?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主要包括企业和劳动者。下面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主体。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往往是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性质,其生产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国家计划进行。企业拥有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指挥权,负责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等。企业也承担着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责任,比如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福利待遇等。劳动者则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的就业由国家统一分配,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形成了较为固定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企业的要求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劳动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如参与企业民主管理、获得职业培训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虽然该法于1995年开始施行,计划经济时期尚未有此法律,但这些权利是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的基本体现,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计划经济下劳动者应有的权益。与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相比,计划经济下企业劳动关系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稳定和紧密。国家在其中起到了主导和调节的作用,企业和劳动者的自主性相对较弱。而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和劳动者更多地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劳动合同等方式建立和调整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性和灵活性都有所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