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中的行政复议包括哪些情形?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议申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是专利行政复议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专利中的行政复议包括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对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不服的情况。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如果申请人认为该驳回决定有误,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例如,申请人觉得自己的发明创造已经满足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但却被以不符合创造性为由驳回,这时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是对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或者复审程序终止的决定不服。复审程序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的一种救济途径。如果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受理复审请求或者终止复审程序的决定,申请人若认为该决定不合理,也能够申请行政复议。比如,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了复审请求,但却被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是申请材料有小瑕疵,但申请人认为该瑕疵不影响复审请求的受理,此时就可申请复议。
三是对专利局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不服。当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作出给予强制许可的决 定时,专利权人如果认为该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专利权人认为强制许可的理由不充分,或者强制许可的范围、时间等不合理,都可以通过复议来解决。
四是对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果当事人(包括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对该决定不服,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被控侵权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却作出了侵权的处理决定,就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进一步主张自己的权利。
五是对作出的撤销专利代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专利代理机构如果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撤销处罚决定,该机构若认为处罚不合理,也能申请行政复议。例如,专利代理机构认为自己虽然存在一些小问题,但并不达到被撤销的程度,就可以通过复议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专利行政复议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权利救济途径,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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