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行为有哪些?


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家主管专利的机关在特定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同意,授权他人实施专利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平衡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对于第一种情况,所谓“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就是说专利权人虽然拥有专利,但并没有将其投入到实际的生产经营中,或者实施的规模远远达不到合理的程度。比如,专利权人拥有一项生产新型节能灯具的专利,但在规定时间内既没有自己生产该灯具,也没有许可他人生产,市场上几乎见不到这种节能灯具,那么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就可以申请强制许可。 第二种情况,当专利权人利用专利进行垄断行为时,比如通过不合理的许可条件限制竞争,或者进行专利联营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就可能给予强制许可。 此外,《专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例如,在发生重大疫情时,为了尽快生产出治疗相关疾病的药品,国家可以对相关药品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以保障公众的健康需求。 还有一种情况是《专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综上所述,专利权的强制实施许可行为是受到严格法律规范的,其目的是在保障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促进专利技术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