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患者有哪些权利?


在医疗纠纷中,患者拥有多项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受我国法律保护。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知情权。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医疗风险等信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意味着,医院和医生有义务清晰、全面地告知患者相关医疗信息,不能隐瞒或欺骗患者。 其次是隐私权。患者的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受到法律保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要求医院和医护人员不能随意泄露患者的病情、病史、个人信息等隐私内容。 再者是选择权。患者有权自主选择治疗方案、医生等。在多种治疗方案可供选择时,患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做出决定。医院应该尊重患者的选择,不得强迫患者接受某种治疗方式。 另外,患者还有索赔权。如果因为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受到损害,患者有权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索赔权。 最后是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 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