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时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当遇到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时,工程款的处理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法可依的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无效的施工合同。简单来说,无效的施工合同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比如合同双方没有相应的资质、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都会导致合同无效。而工程验收不合格,则意味着工程没有达到预先设定的质量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无效且一开始工程验收不合格,但承包人有责任对工程进行修复,使其达到合格标准。修复后合格了,发包人还是要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所产生的费用。例如,承包人建造的一栋房子,因为施工工艺问题导致墙体出现裂缝,经修复后房子可以正常使用,此时发包人要支付工程款,但修复墙体的费用由承包人出。 第二种情况,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如果经过努力修复,工程还是无法达到合格标准,那么承包人就不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了。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发包人花钱是为了得到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既然工程不合格,承包人也就没有权利获得相应的报酬。 此外,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发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过错,比如提供了错误的设计方案、不合理地压缩工期等,导致工程不合格,那么发包人也需要根据自己过错的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本身就存在缺陷,使得工程难以达到合格标准,这种情况下发包人也不能完全免除责任。 总之,在施工合同无效且验收不合格时,工程款的处理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