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成年侵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家孩子在学校和同学打闹,不小心把同学弄伤了,对方家长要求赔偿。我想了解在民法典里,对于未成年侵权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需要承担哪些责任,赔偿该怎么算,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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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关于未成年侵权有着明确的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未成年人,指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而侵权行为,就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像伤害他人身体、损坏他人财物等都属于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里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是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但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行为可能无法完全理解。 当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后,比如打伤了同学或者损坏了别人的东西,监护人就要替未成年人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监护人有教育、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例如平时经常教育孩子要遵守规则、爱护他人,但还是发生了意外侵权事件,那么在法律上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未成年人自己有财产,例如有过年收到的压岁钱、长辈给的零花钱等个人财产,那么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未成年人侵权造成了一万元的损失,而他自己有五千元财产,那么先从这五千元里支付,剩下的五千元就由监护人来赔偿。 此外,如果是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比如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危险打闹行为,学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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