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我家孩子还未成年,前几天在学校跟同学打闹,不小心把同学弄伤了,对方家长要求赔偿。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的赔偿责任是怎么承担的呢?是孩子自己赔,还是我们家长赔?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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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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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未成年人赔偿责任的承担是一个较为明确但又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未成年人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其中,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如果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基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监管等义务。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就有明确规定。例如,一个不满八岁的孩子在玩耍时损坏了别人的贵重物品,那么其监护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要是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比如十六周岁以上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损害,就先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要是赔偿金额超出其财产范围,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若其虽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仍与监护人共同生活,实践中可能也会综合考虑监护人的一定补充责任等情况。 在学校等教育机构内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学校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教育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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