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占用湿地会有什么处罚?土地使用标准是如何划分的?


关于非法占用湿地的处罚,依据《湿地保护法》有多种情况。 如果建设项目擅自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湿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按照违法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若违法行为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要是建设项目占用重要湿地,却未依照本法规定恢复、重建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重建湿地;逾期未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按照占用湿地的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而违反规定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若破坏国家重要湿地的,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讲讲土地使用标准的划分。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用途划分,可以划分为国有农用地、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一般不确定使用权人。 其中,国有农用地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依法承包给单位或者个人,用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对于国有建设用地,国家可以通过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单位或个人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相关概念: 湿地: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依法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