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自然保护区时,土地究竟是征收还是流转?
我所在的地方正在规划建设自然保护区,涉及到一些土地相关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应该按照征收的方式处理还是流转就行。想了解具体的判断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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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对于土地是征收还是流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涉及到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情况,一般要对土地进行征收。因为自然保护区有严格的保护要求,核心区禁止任何人随意进入(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进入的,需经过严格审批),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目标,可能需要对相关土地进行征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该条规定了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严格限制,以及对于核心区内原有居民迁出的安置责任,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 而对于承包的农村土地,其使用权和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建立自然保护区征收或者收回土地,没有经济补偿是不合法的。征收土地应该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并且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例如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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