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自然保护区时,土地被无偿收回是否合法?
我家的土地在建设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现在相关部门要无偿收回,我不太理解这种做法。我想知道在建设自然保护区这种情况下,无偿收回土地到底合不合法,有没有相关规定来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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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自然保护区时,土地被无偿收回是不合法的。 首先,从土地征收的原则来讲,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补偿的原则。当为了公共利益,比如建设自然保护区需要征收或收回土地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是保障其合法财产权益的基本要求。 其次,依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原有居民确有必要迁出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妥善安置。这里的“妥善安置”就意味着不能是简单的无偿收回土地,而应该考虑到居民因土地被收回而可能面临的生活、生产等各方面的问题,并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再者,如果收回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这也进一步说明了土地被收回时应当有相应的补偿标准和措施,而不是无偿收回。 总之,在建设自然保护区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土地征收或收回工作,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进行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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