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案件执行阶段能否进行风险代理?
我有个劳动报酬的案子到执行阶段了,之前请的律师收费方式不太满意,听说有风险代理这种模式,不知道在劳动报酬案件执行阶段能不能用风险代理,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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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答劳动报酬案件执行阶段是否可以风险代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风险代理。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预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从这条规定来看,它主要针对的是案件整体代理情况,并未明确区分案件的不同阶段。不过,从法律的立法目的出发,劳动报酬往往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避免劳动者因高额的风险代理费用而减少应得的劳动报酬,通常认为劳动报酬案件无论是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都不适合采用风险代理。 所以,综合来看,劳动报酬案件执行阶段一般不可以进行风险代理。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能够足额拿到自己应得的劳动报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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