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是否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我之前因为犯罪被判了刑,现在在服刑期间又发现了我之前还有没处理的漏罪。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对于这个漏罪是单独处理,还是要和之前判的刑罚一起进行数罪并罚,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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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一般是应当执行数罪并罚的。下面我们详细来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会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这就好比一个人欠了好几笔债,最后要把这些债加起来算个总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我们结合实际例子来理解。比如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2年后,发现他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诈骗罪。这时,法院会对诈骗罪作出判决,假设判处有期徒刑3年。接下来,就要把盗窃罪的5年和诈骗罪的3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来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具体原则,比如如果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等。假设根据规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因为张三已经服刑了2年,这2年是要计算在这6年以内的,所以张三实际上还需要服刑4年。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对其所犯的所有罪行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法律的公平和公正,也避免犯罪分子逃避应有的惩罚。所以,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通常是要执行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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