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会怎么处罚?
我开车出门的时候,有时候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停车位,就只能在路边或者人行道上临时停一下车。我就挺担心这样是不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要是违反了的话,到底会怎么处罚呀,想了解下具体的处罚标准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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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主要是关于机动车停放的规定,其内容为: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违反该条规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处罚如下: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要是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不同地区在具体执行罚款金额时,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二十元到二百元这个幅度内确定,通常一般情况下是罚款200元 ,而且这类违章通常不记分。 相关概念: 规定地点:是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和施划的机动车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临时停车:指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将车停下等人,有人需要上、下车,车辆短暂停留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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