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有哪些?


偷税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现为逃税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逃税罪刑罚适用的原则。 首先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一原则简单来说,就是犯罪的人受到的刑罚要和他所犯的罪行以及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匹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逃税罪,根据逃税的数额大小、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刑罚。如果逃税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次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该原则适用于法律有变更的情况。当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和审判时的法律不一样时,原则上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律,但如果新法律规定的处罚更轻,就适用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在逃税罪中,如果新旧法律对逃税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有变化,就按照这个原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再者是自首、立功从宽原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税行为被发现前主动向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在量刑时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是初犯免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体现了对初犯且积极改正的纳税人的宽大处理,给予他们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