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是否有选举权?
我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不知道在服刑期间自己还有没有选举权。身边人看法不一,有的说判刑了就没这权利了,有的说要看具体情况。我很疑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选举权是怎么规定的,我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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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重要的政治权利,它意味着公民能够参与到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管理当中,通过投票选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人进入国家机关。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是否有选举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四条也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也就是说,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那么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是没有选举权的。因为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的一部分,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意味着这部分权利被暂时剥夺。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在这3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他没有选举权。 然而,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那么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实践,对于这类服刑人员,他们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行使选举权,比如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其他选民代为投票等。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判处有期徒刑的人有没有选举权,关键在于是否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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