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三年合同中途辞职,该如何处理押金问题?

我签了三年的合同,现在中途想辞职,但公司之前收了我押金。我不太清楚按照法律规定,这押金该怎么处理。是必须得退给我,还是公司能以某些理由扣下呢?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有哪些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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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收取押金是违法的。所以,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退还你所交的押金,不能将押金当做违约金来扣除。 关于违约金,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和劳动者进行约定:一是合同中约定了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以上两种情况之外,其余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都不算数。 如果你辞职时,用人单位拒绝退还押金,你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协商沟通,明确告知他们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求其退还。若协商不成,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辞职信、辞职报告),保留好相关证据,之后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概念: 专项技术培训:指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专业技能,投入专项费用对劳动者进行的特定技术方面的培训。 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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